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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鑫律师
周鑫律师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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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其他2018-03-30|人阅读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案件情况即案件的主要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当事人间发生争议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根据的事实。如债务纠纷中借还款数额、时间,买卖纠纷中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款等。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凡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如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或承认,记载民事争议的事实的书证,侵权行为的目击者的证言。凡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做间接证据。如在乙的手中有甲出具的一份收款收据,乙以此为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法院不能以此“收款收据”为据责令甲还款,因为,该收据不能完全证明甲借了乙的钱,它有可能是乙还给甲的钱而要求甲出具的收据,也有可能是甲为其代购物品而支取的钱,买回物品后没有收回收条。还有可能是甲代为转交的钱等。要想证明该“收款收据”是甲向乙出具的借条,必须查明甲手中没有乙的欠条。乙没有委托甲购买物品,乙没有委托甲代为转交有关钱款。总之,甲提供不出任何能够证明该“收款收据”不是记载其借款事实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认定该“收款收据”系借条。可见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取决于与其他证据的吻合,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间接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有些案件中能够印证直接证据的真伪,因为,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直接证据也不例外。如陈x诉王x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陈x诉称2012年6月1日中午1点,其在门口静坐适遇王x路过,朝其啐了一口。两人发生口角。进而互相谩骂发展至厮打。打斗过程中,王x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其捅了一刀,刺伤左臂。现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这里,陈x的陈述即为直接证据。但其诉说的是真还是假呢?为了查明这一问题,就必须查明王x到底是否在现场。经调查饭店老板张x,其证明王x当天中午与朋友在他的饭店喝酒,而且喝得不少,酒后一直睡到四点多钟根本不可能回家与陈x打架,调查王x的朋友也均证实这一问题。在这里张x及王x朋友的证言即为简接证据。证实了陈x所言系虚假事实。

在有些案件中,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灭失的情况下,查找间接证据就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诉讼进行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查找证据审查证据的过程。在审查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亦即争议事实之后,就要围绕该事实查找有关证据。查找证据的过程并非简单。遵循有关规则,有助于我们更有效的取得证据:

·取得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的方法,擅自将窃听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进行窃听的手段,胁迫、诱骗的手段。通过上述方法取得的证据,即使再真实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充分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一切证据,证据的充分性不仅包括能够证明一方当事人诉求主张的证据,还包括另一方当事人反驳主张的证据。对这些证据的收集不能有任何的遗漏,哪怕是微小的。在全面掌握了相关材料后,对其加以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查证属实。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确定,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当然也不会真实。关于案件事实,有“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的问题,这两个“事实”并不矛盾。我们查找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力求达到两个事实的统一。但是由于人们的认识不同,以及客观事物的千差万别,有时候法律认定的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再现,因此,我们所讲的事实只能是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也就是“法律事实”。

·间接证据与客观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查明这种联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所反映的是案件主要事实的各个方面,有的反应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和条件,有的反应案件事实发生的发展过程。有的反应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后果;有些证据还能证明其他证据的真伪,对其他证据可能性的排除,这些都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查证这些间接证据的真伪及它们之间的联系,是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先决条件。单个的间接证据不能清晰地表明它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有什么联系,只有把他们结合起来才能看出彼此之间的联系。

·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只有把能够证明部分事实的全部间接证据收集起来,找出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证实案件的事实。如果相互之间没有联系或者虽有联系,但不能证明必须证明的事实,间接证据再多,也不能据以定案。

五,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没有矛盾,它们所形成的证明体系,只能证实该案的主要事实,而且还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对案件的认定确凿无疑,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按照上述规则取得的证据才能够被采纳。通过孙x诉李x交通肇事赔偿一案,可以形象的说明间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2012年8月10日下午4点,孙x骑自行车由北向南驶入丁字路口右拐弯,该路口是李x的村头,时值李x驾驶农用车在该路口由东向西倒车将孙x连同自行车撞倒,导致孙x左小腿骨折。当时,现场无任何目击者.事发生后李x将孙x送往医院,途中经过孙x的家,孙x家离医院也很近,但李x并没和孙家人打招呼,而是直接把孙x送到医院。到医院后经检查孙x左小腿骨折。应住院治疗,需交押金2000元。时值夏天,天气炎热,李x只穿了背心和短裤,况且当时李x是到地里干活,身上并没有装钱,在此情况下,李x回家拿了2000元交上了押金。随后李x通知了孙x 的家人。孙x家人赶到医院后,李x要求由孙x家人侍候。孙x住院期间李x每天都到医院送饭,饭有时从家里带,有时在医院附近饭店买。

孙x住院后需手术治疗,当天办完住院手术后,天色已晚,加上手术大夫已回家决定第二天一早做。第二天一早李x安排其侄子,李x驾车30余里来到手术大夫家里,将大夫接到医院,为孙x做完手术。中午,李x又在饭店里安排了一桌饭菜,宴请做手术的大夫们。孙x住院期间,李x家人数次找到孙x家人要求协商解决。因孙x未愈,没有处理。孙x伤愈出院后定残,就住院费及伤残补助费赔偿事宜与李x协商未果,孙x诉至法院。审理中,李x不承认自己撞伤刘x并列举了数名证人,以证明自己没有撞伤孙x,孙x的伤是自己摔倒与别人无关。

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李x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在送孙x住院时,途经孙x的家,李x完全可以叫上孙x的家人同去医院。但李x没有这么做;在交住院押金的时候,李x身上并没有带钱,可他并没有通知孙x家人送钱来,而是跑回家取钱,而且他家的路途比孙x家远,为孙x交上2000元的押金,又安排其侄子到数十里外去接手术大夫为孙x做手术,手术后李x在饭店宴请大夫;孙x住院期间李x虽未护理,但多次前去去探望并送饭,所有这些行为,并不是一句“那是为了做好事”就能解释的。李x和孙x非亲非故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如此煞费苦心向孙x示好。因为同时住院的还有李x认识的其他人。并且,根据李x同村人员的反映,李x从未对其他人好过。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后,对有关人员调查后,全部证实了李x的所作所为。另外,事发现场无任何目击证人,诉讼中李x提供数名证人证言,证实其没有撞伤孙x。经查,出具证言的证人均无在场证明。到此,案件情况已经明了。李x撞伤孙x无疑。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事发现场虽无目击证人,但李x的所有行为即间接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完全能够证明孙x的伤是他造成的。如送医院的行为,交押金的行为,安排人接大夫做手术,买饭送饭的行为,及所谓的假证人的行为,李x的这些行为都是紧密联系的,一个行为接着另一个行为,形成一个完整的场景,而李x吧寻x撞伤后,赶紧送到医院,为减少损失,找人拉关系,联系住院等。如果,李x只是把孙x送到医院而没有其他行为,不能证明李x撞伤孙x的行为;如果提供的证人都在现场,并且所言非虚,也能证明孙x非其所伤。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充分的间接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的处理问题,解决纠纷,作用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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