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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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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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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合伙人退伙债务仍需要分担》

合同纠纷2014-01-03|人阅读

食堂合伙人退伙 债务仍需要分担

胡先生:我开一家粮油公司。去年,某学校食堂的合伙人胡某和杨某赊购我方2万元粮油。最近,我要求合伙人胡某偿还,他却拿出一份协议说,去年3月,他已经退伙了,他自愿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请问,胡某能据此协议,不还钱我吗?

律师: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期间发生债务,合伙人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债务的,应当承担偿清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合伙人退伙以后,对他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胡、杨二人虽然约定胡某退货后不承担任何义务,但该约定无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仅可以作为合伙人内部债权债务承担的依据。因此,你有权要求胡某承担偿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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