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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慧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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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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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法律上如何划分责任?

损害赔偿2021-05-13|人阅读

近日,又发生一则狗咬死人事件:重庆一名小学生在上学时途径一条乡村道路,被一农户饲养的狗只撕咬其颈部,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该农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控制。其实,养狗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但多数人都不对狗只进行疫苗注射、办证、而且放任狗只自行玩耍,才会导致狗咬人的事件屡见不鲜。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下这类型事件。

案例分析

张先生家中饲养一只小型犬,已经办理相关证件。某日,张先生像往常一样带着他的爱犬外出游玩,也如往常一样没有给小狗系带遛狗绳和防护嘴套。陈女士当时刚好在狗只附近路过,小狗突然一口咬住陈女士的小腿,不管怎样都不肯松口,后来通过路人还有张先生的几番努力,小狗方才松了口,由于陈女士的小腿鲜血直流,张先生将陈女士送医治疗,一共花了近万元医疗费。

一般情况下,狗主或狗只管理人须就狗只咬伤人事宜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属于过错推定责任,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免责。

本案中陈女士只是路过,并未挑逗、刺激狗只,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存在张先生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若陈女士挑逗、刺激狗只才被狗只咬伤,张先生是否一定不需要承担责任?

若狗只咬伤陈女士的起因是陈女士挑逗、刺激行为引起的,即使在本案中,张先生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因为张先生和狗只外出游玩时,张先生未对狗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例如束犬链以及戴防护嘴套等,该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因此即使是陈女士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才引发本次事故,基于张先生未能对狗只采取安全措施,按照相关规定也只能减轻张先生在本案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免除其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5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望各位狗主或管理人能严守法律规定,文明养狗。杜绝类似学生被狗咬死悲剧再次发生。

文章来源于: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大洋民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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