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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标准

损害赔偿2020-03-13|人阅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冀高法 〔2020〕21 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铁路运

输法院:

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

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

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2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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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

体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

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 号]

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

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

1 月1 日之后的,适用本方案。

二、适用标准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

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

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方案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案件,不适用本方案。

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 年2 月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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