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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玥律师
马玥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婚姻家庭案件常见问题(上)

离婚2013-06-13|人阅读
一、律师委托代理授权的限定性:一般情况只能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当事人需要出庭。特别授权,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需要出庭(人身性案件),除当事人本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例如:毛病很严重、特殊岗位无法离开、在境外),需提交本人书面的意见,包括:对离婚的态度、子女抚养的态度、财产分割的态度。所以,婚姻家庭案件一般情况只能一般授权,不能特别授权。二、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离婚案件的诉讼请求一般涉及:诉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其中后三项诉讼请求以法院判决第一项诉请为前提。准予离婚的情形:1. 重婚(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有长期稳定性,区别于通奸、一夜情)2. 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要求屡教不改,比如多次被抓、被劳教的证据)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要求分居的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5. 一方被宣告失踪。(离婚案件,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离婚不离子。当事人不要不让对方来看孩子,让孩子觉得缺少了爱,也不要在孩子面前说对方的坏话。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三、律师咨询要搞清楚的事情:(1)双方认识时间,怎么认识的;(2)确立恋爱关系时间;(3)订婚、结婚登记时间;(4)子女情况; (5)婚后夫妻感情及婚姻现状;(6)导致当事人想离婚的原因;(7)目前协议离婚存在的主要分歧;(8)财产状况;(9)委托人欲达到的目的。律师可以和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沟通,有效消灭其拖延诉讼的目的。但是要注意方式和措辞,不要用威胁的口气。比如:我们已经做好了这次不能离婚的准备,但我们觉得,能顺利离婚对双方都更有利。充分利用法官调解结案的心理,让法官去做对方当事人的工作。四、子女抚养权问题子女归谁抚养的原则: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归母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可以征求其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五、夫妻离婚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案例 :丁某,男,40周岁,政府公务员。王某,女,36周岁,银行职员。两人于2006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009年张某发现王某应酬、出差增多,常常深夜才回家,回家后手机不离身,因而怀疑丁某有外遇,两人常为此争吵。2010年初,两人准备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一份,约定两人名下两套房屋,其中150㎡的大套归女方所有,小套80㎡的房屋归男方所有。两人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股票、基金等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协议签订后,男方反悔,双方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为此女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两人离婚,并按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男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要大房子的,应补偿男方人民币100万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应该以实际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确认为生效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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