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西法刑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81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XXX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XX,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昌海,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鲍XX,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XXX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XXXXXXXXXXXXXX,2014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鲍XX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达不到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邓睿
人民陪审员:郭一入
人民陪审员:汤池琼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臧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