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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辉律师
苏文辉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房屋质量有瑕疵开发商拖延维修须赔偿损失

调解2014-07-09|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03月,闫某购买了天津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并与之签订《天津市限价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须在2012831前交付。2012830,闫某在收房时发现墙壁、地面多处出现裂缝、空鼓,严重影响正常装修和使用,于是向开发商反映,希望能够及时维修。但开发商却一再推脱,直至2013627飞鸿置业有限公司才在闫某的再三要求和催促下开始维修,至730维修完毕。

闫某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入住长达11个月之久,期间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后闫某多次与飞鸿置业有限公司交涉,均未果。故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闫某将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拖延维修房屋期间自己租房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

二、法院调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闫某所购房屋确系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由于被告一再拖延,造成闫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飞鸿置业有限公司赔偿闫某租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

三、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飞鸿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拖延维修房屋期间对闫某造成的损失。首先,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因此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应及时为闫某维修。其次,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闫某反映后,一再推脱,延迟维修,最终导致业主延迟入住,产生损失。因此,闫某在房屋维修期间所产生的损失应由飞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在此,律师建议广大业主:在收房时首先一定要注意查勘,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同时,保存好相关票据及证据,以备协商和诉讼之用。

四、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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