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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晒草引发事故谁赔偿

损害赔偿2013-06-17|人阅读

乡村公路晒草引发事故谁赔偿

文·陈 辉

案例摘要:开车下过乡的司机都知道,在我省农村,许多农户都会在乡村公路上堆晒麦桔、菜杆等进行晾晒,往往会给车辆通行造成麻烦,严重的还有可能酿成事故。 2012年底的一天,张某驾驶面包车途经某村的乡村硬化道路时,因村民李某某在自家门前的村公路上晒了厚厚一层油菜杆,导致干草缠绕车辆传动轴摩擦起火,酿成面包车及车内物件全部烧毁的事故。为此车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农户李某某赔偿车辆损毁等的各项损失5万余元。

律师分析:第一、村民李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路法》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李某某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具有显著的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相关规定,李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车主张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张某作为驾驶员,对于强行碾压通过油菜杆的危险应当是知道的:1行驶中车辆排气管喷出火星,遇到麦秸、菜杆等可燃物,或者草料被车辆底盘的螺丝、轮轴缠绕时,可能会迅速起火并蔓延,严重的会烧毁车辆;2、公路上堆晒麦秸、菜杆会影响通过车辆的车轮与地面的附着面,当发生紧急情况采取制动时,容易使车辆滑行,影响制动效果,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张某可以采取绕行或者让李某某将油菜杆清理干净后再通行的做法,但其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知道可能会有危险的情况下碾压通过,其主观上对于事故的发生其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本案最终经法院审理,明确了责任分担,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张某与李某某均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自愿接受了法庭调解,而且作为被告的李某某当庭履行了赔偿给付义务。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如果本案中张某起诉了道路管理者乡或镇人民政府,道路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上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定。

本案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但李某某因贪图一时方便所造成的车辆损毁的事故却令人深思……

作者单位: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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