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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三分”的约定如何适用法律?

其他2014-08-17|人阅读

“利息三分”的约定,如何适用法律?首先,该约定明确约定了利息,即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其次,该约定未就利息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作出界定。因此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那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时,利息主张如何适用法律呢?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存在不同判决。

一、目前调整该约定的主要规范有:

1、《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该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24条,该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6条,该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利息三分”就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甚至明显冲突的地方:按照《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且包括了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之间未对利息作出任何约定,二是约定了利息,但不明确,即约定应支付利息,但如何支付、支付标准等均不明确,“利息三分”显属第二种情形;而依《民通意见》第124条规定,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即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相同;但《若干意见》就该约定却可以支持四倍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主张。

二、实务中的通常做法

在实务中,就“利息三分”如何适用发律的问题,始终存有争议,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上述三种法律适用均存于司法实践中,目前,较多地适用《若干意见》第6条。

三、造成的困扰

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位阶更高、出台时间最新的《合同法》应优先适用;而根据等价有偿和公平交易的商业法则,则优先考虑《民通意见》和《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又因《若干意见》发布时间较《民通意见》晚,在位阶相同的情况下,应适用作为“新法”的《若干意见》。该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仍存于现今社会实践中,已对法律的统一权威造成损害,也对交易秩序的保护和促进产生了消极影响。

四、相关建议

鉴于上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已长期存在,立法机关应及时出台相关解释或修正案,而法律适用部门即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适用法律以解决纠纷,而不能一味的以现实为转移,因为法律永远滞后于现实,如法律适用部分一味以现实为法律适用的出发点,将导致永远滞后的法律形同虚设,也就是尽可能避免“最高院造法”现象。因此,加强立法的科学规划、提高立法的前瞻和技术、及时开展法律清理应为时下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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