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韦勇律师
韦勇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未成年时居住,读大学等原因离开动迁房屋,是否是同住人?

其它2021-04-19|人阅读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的焦点。通过上海市二中院的案例,让我们聚焦这个问题:未成年时居住,读大学等原因离开动迁房屋,是否是同住人?

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在有关于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焦点所在。怎么认定同住人便成为是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关键所在。在同住人的认定中,如何认定实际居住成为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同时,该解答第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根据高院相关解答,因在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口被迁出,且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都属于同住人。对于比较尴尬的一个问题就是:未成年时在系争房屋居住过,后又因读大学离开动迁房屋,是否还能认定为同住人?在现实中往往有很多争议,但是毫不留情的是,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是附随与其监护人的,仅在未成年时居住在同住人的认定中往往被否决掉。

下面的案例中我们谈论的问题是,未成年时在动迁房屋中居住,后因读大学等原因离开动迁房屋,若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理由是基于什么?一审法院的观点是,原告在2004年家庭购房,已经是产权人,而且其母亲有过福利分房,因此她没有必要挤在涉案房屋以保障其居住权。而二审法院的否定理由又有所不同。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未成年时居住过房屋,未成年的居住权益由其监护人来解决,成年后未居住,不能因为未成年的居住认定其为实际居住人。

人物关系

张某1、张某2系兄弟关系。张某2与张某云系父女关系。张某1与顾某琴系夫妻关系,张某1与顾某琴于201134日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收养张某涵为养女。

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张某生,张某生于2016414日报死亡后,承租人变更为张某1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张生,张生于2016414日报死亡后,承租人变更为张12019527日,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系争房屋有一本户口簿,共有户籍在册人口5人,分别为张云、张1、顾琴、张涵、张2

1、张的父、母张生和季娣均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内。系争房屋内自199411月始有营业执照,后于19961216日工商登记变更为上海市虹口区1烟杂店,登记经营者为张1

2019610日,甲方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乙方张1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已由张1领取。

云于2001930日户籍自宝昌路631弄丁支弄11号迁入系争房屋,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二审期间,张某云提供了一些证据:1、四川北路街道河南北居委会情况说明及照片、平面图;2、张云爷爷张生、奶奶季娣带孙女张云的照片,用以证明张云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3.云录取通知书,用以证明动迁时因读书不在动迁房屋居住,依法应当享有动迁利益。其中,经向居委会了解,居委会根本不清楚当时的情况,是张云捏造了居委会的真实意思录取通知书和本案无关,张云出国前居住在欧阳路房屋

1、顾琴、张智涵、张2提供如下几组证据:一、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张云爷爷在1999年至2000年还在上班,故张云奶奶无法同时开店并照顾张云。张云从未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不属于同住人。二、照片,用以证明张云出生后就和自己父母居住在他处房屋内,并没有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三、四川北路街道河南北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四川北路街道河南北居委会并不知晓张云的居住情况。张某云对证据一、二、三的关联性有异议。

200419日,张2家庭购买欧阳路XXXXXXXXX室房屋,面积111.75平方米,权利人为张2、朱妹、张云。

202024,张某云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一审诉求和判决

张某云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4,711,564.10元,要求取得系争房屋补偿款839,774元。

1、顾琴、张涵、张辩称:

不同意张某云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张云出国前居住在欧阳路房屋,所以以出国作为理由是不成立的,张云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不属于实际同住人,不享有征收利益。

一审判决

张某云败诉

二审诉求和判决

二审诉求

张某云上诉: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分割上海市虹口区武进路XXX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4,711,564.10,要求取得系争房屋补偿款839,774元。

1、顾琴、张涵、张2辩称:

不同意张某云的上诉请求,服从一审判决。

事实与理由:一、张云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张云属于空挂户口,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二、张云的母亲享受过福利分房,当时张云未成年,和其母亲住在一起,所以张云也应当属于享受了动迁利益;三、张云是中途将户口迁进系争房屋的;四、张云对房屋没有任何贡献。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一审、二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张云虽户籍在册,但在征收前长期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且张2家庭已于2004年在他处购房,云亦属该房屋权利人之一,其母亦曾享受过动迁安置,显然无须挤占系争房屋保障其居住权益。同时,从房屋贡献的角度,张云作为原始承租人的第三代,亦对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未作出过实际贡献,综上,法院认为,不宜认定张云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二审法院认为,张云的户籍系于2001930日从宝昌路631弄丁支弄11号房屋迁入系争房屋的,其户籍迁入当时系未成年人,其居住权益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保障,故张云并不因户籍的迁入,而成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张云成年后,同样亦不能依据未成年时户籍的迁入,而当然获得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成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一审法院认为张云虽户籍在册,但在征收前长期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且张家庭已于2004年在他处购房,其母亦曾享受过动迁安置等,不宜认定张云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2020)02民终1296

张某云与张某1、顾某琴、张某涵、张某2共有纠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知青子女或支内子女按政策落户不需要实际居住
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随着政府推行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的演变,大批上海青年被下放农村。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高考被恢复,知青陆续回城。作为一
#其它
人看过
知青子女或支内子女按政策落户不需要实际居住
上海法院判决告诉你,离婚后是否还有征收补偿利益?
房产动迁中一般会出现此类情形:经婚姻关系解除,双方离婚协议书未明确约定居住权的情况下,一方能否以另一方因离婚前居住房屋动迁所获动迁利益而主张分割?离婚后即使不认
#其它
人看过
上海法院判决告诉你,离婚后是否还有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离婚后子女是否有征收补偿款份额?
实务中双方离婚后,对于一方后来因房屋征收所获得的补偿利益,一般情况下在房屋征收时其未成年的婚生子女对征收补偿利益的享有权附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而实务中也存在另一
#其它
人看过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离婚后子女是否有征收补偿款份额?
虹口法院:远房亲戚基于帮助性质迁入户口,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实务中,有许多远房亲戚基于帮助性质迁入户口,而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关于远房亲戚基于帮助性质迁
#其它
人看过
虹口法院:远房亲戚基于帮助性质迁入户口,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征收小课堂——第一期
韦律师是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做房屋征收的律师事务所,韦律师擅长的领域为上海的旧房改造和房屋征收问题。从今天起,本微信公众号将
#其它
人看过
征收小课堂——第一期
上海市二中院:家庭内部分配协议需要所有征收利益人签字才有效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除了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家庭内部也可能出现未达成合意,或者合意并不生效的情形,从而引发争议。关于家庭内部分配协议的
#其它
人看过
上海市二中院:家庭内部分配协议需要所有征收利益人签字才有效
韦勇律师
您可以咨询韦勇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