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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新勇律师
毛新勇律师
新疆-巴音郭楞州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罪辩护

刑事辩护2013-12-24|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3年,被害人李XX醉酒后找不到自己的住所,盲目的走到一个小区的三楼,看到被告人王XX的门没锁,于是进入房间,躺在沙发上睡觉,被告人王XX发现后,勒令被害人离开,被害人因醉酒情绪比较激动,与被告人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报警,之后被害人骂骂咧咧离开房屋下到一楼出口处,看到这种情况,被告人心生怨气,从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追至楼梯口处,手起刀落将被害人头部砍伤,并在现场等待警察,之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事后,经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为重伤。

触犯的法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本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回见了被告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被告人虽然在砍伤被害人之前报的警,但事后没有逃离现场,等待警察过来,应当认定为自首,其次被害人醉酒擅自闯入被告人家中,且对伤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最后经辩护人与被害人多次协商,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开庭审理后,法官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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