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林波律师
张林波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从宋某案例看涉嫌的职务侵占罪

犯罪类型2018-02-08|人阅读
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安朝阳”发布“情况通报 某影视文化工作室向朝阳警方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该工作室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过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广州刑事律师张林波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该职务侵占案进行法律分析: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务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职务侵占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以将“职务侵占罪”理解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员的“贪污罪”。其次,职员在什么情况下达到多少数额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上述条文来看,要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符合几个要件:(一)是本单位人员——通报称:宋某系工作室总经理。(二)利用了自己职务或同伙职务上的便利,与自己的工作内容、职权、职责有关。通报称: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说明该案系共同犯罪,还有其他同案犯,即使宋某本人职责中无财务相关,但其同案有相应职务,同样构成利用职务之便。(三)所侵占财物是单位所有,但被职员“非法”占为己有。通报称:宋某等人占有的是“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客户根据与工作室合约支付的相应业务款,工作室应是收款方。这点应排除客户与宋某等个人之见的私人合法经济往来。且宋某等人没有合法理由占为己有,应排除宋某等人以个人名义与工作室达成借贷或其他合法约定。(四)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还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才能够定罪,差一分钱都不能定罪。通报中虽未提及侵占数额多少,但应已经达到公安局办案的法定立案标准,法院审判认定具体侵占数额应以相关鉴定意见等合法真实证据材料证明为准。我国数额多少算职务侵占“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关于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司法解释”,按照该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在6万至40万、“数额巨大”起点在100万至1500万。即,职务侵占6万以上的,就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100万以上的,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加重处罚。最后谈谈判多久的问题。判多久对应的就是“刑期”,而不同罪名法律有规定不同的刑期。职务侵占6万以上,对应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职务侵占100万以上,对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通报的表述,“宋某”极有可能被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犯进行调查,法院最终也极有可能将“宋某”认定为该案主犯(从犯相对主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若本案最终判决有罪的,不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宋某”的刑期在本案全部嫌疑人中极可能是最高的。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宋某等人最高面临15年有期徒刑。目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作为办案单位,以“职务侵占罪”立案调查,但最终法院判决的罪名可能会有变化。相近罪名“挪用资金罪”处罚相对较轻(数额较大起点是10万以上,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起点是1000万以上,对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排除是宋某等人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方向。若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宋某等人最高面临10年有期徒刑。前提是宋某等人仅涉嫌一罪,涉嫌多种不同罪名的情况另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为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6〕9号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