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林波律师
张林波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自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分析

刑事辩护2018-04-19|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1日,何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甲、何某甲、何某乙、陈某乙、谢某五人沿某县道行驶,凌晨5时许,当车辆行驶某路段时,因驾驶人何某操作不当,致使小型客车从桥上坠下,造成陈某甲、何某甲当场死亡(分别为何某妻子和女儿),何某、何某乙、陈某乙、谢某四人受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道路呈南北向,水泥路面,事故时为雨雾天,道路为下坡急弯。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地村民发现交通事故后报警,驾驶人何某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驾驶人何某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涉嫌罪名:交通肇事罪。

相应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律师分析:

张律师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面材料,辩护方向初步定为:1、对本案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无异议;2、可依法认定驾驶人何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何某已经赔偿陈某甲父母,并取得陈某甲父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4、何某甲可能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X年执行;5、争取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至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宽处理,最为理想的结果是“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次驾驶操作失误导致的人生悲剧,警惕各位驾驶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