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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炳兰律师
武炳兰律师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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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索赔维权技巧

损害赔偿2013-04-17|人阅读
车祸是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但如果真的发生了,我们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本律师为您提供一些关于车祸后索赔的维权技巧。

技巧之一:依据法律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200711月,唐华驾驶轻便摩托车去买菜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严重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小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唐华负次要责任。唐华是母亲守寡拉扯大的独生儿子,老人家经受不住丧子的巨大悲痛,一病不起,半个月后也撒手人寰。唐华的家属向小轿车司机索赔时,还要求其同时赔偿唐华母亲死亡的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11万元,对方不同意,官司打到了法院。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唐华母亲之死的各种损失的诉讼请求。

  律师法律释疑:对于交通事故的具体赔偿内容,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提出,赔偿的项目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等。本案中,可就唐华的医疗费(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唐华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直接财产损失等向小轿车司机索赔,唐华母亲也许是因唐华的死亡悲伤过度而亡,但这并不说明其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唐华家属的这一请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但唐华近亲属可就因唐华死亡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向小轿车司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技巧之二:根据法律关系确定被告

  案例:张某受李某聘请驾驶大客车。李某的大客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某天,张某驾驶客车时车辆发生故障,便停车维修。乘客小雨下车方便。此时,卫某驾驶的大货车突然从后面撞上客车,小雨被移位的客车辗压致死。交警认定张某和卫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大货车的车主邓某也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案因涉及到的关系人众多,被害人亲属在索赔时遇到如何确定被告的难题。在此情况下,原告理智地选择了有赔偿能力的当事人,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小雨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9万元,承包人李某、挂靠单位某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此外,还判决邓某、卫某共同赔偿小雨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费9万元,保险公司同样在邓某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判决生效后,小雨父母及时获得了赔偿。

  律师法律释疑:在某些情况下,因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义务的主体也不尽相同,权利人作出了不同的选择,被告的具体对象便会有所不同。如案例中的小雨父母,如果仅仅以直接侵权人张某和卫某两位司机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追加客车承包人李某、挂靠单位某客运公司及邓某为被告,则两家保险公司就不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直接侵权人缺乏赔偿能力,小雨的父母即使拿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也无法及时、全额的获得赔偿。可见,当事人如何选择被告对赔偿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对于复杂的纠纷,如果当事人拿捏不准,可以聘请律师来确定,看看将哪些人推上法庭的被告席更恰当。在选择被告时,切莫遗漏具备履行能力的义务主体,也不要放弃对连带责任主体的追究。如此,方能增大合法权益兑现的概率。

  技巧之三:选择更有利于原告的起诉地

  案例:杨某外出务工时在广西遭遇交通事故,肇事客车属广州市某公司,肇事司机系该公司员工。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杨某准备起诉索赔,但不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建议杨某到广州起诉,因为广州的赔偿标准要高于广西。杨某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到广州起诉。后来一算账,获得的赔偿较之广西的标准整整高出4万余元。

  律师法律释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对于大多数纠纷来说,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非仅仅一家,常常在存在管辖权竞合的情况下,如侵权纠纷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并且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法律还允许受害人可按照更有利于自己的标准选择具体向哪个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在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诉讼成本越低越好。在哪个法院打官司方便,往返所需的时间少,所花的交通费等开支少,就选择哪个法院。二是远离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避开对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之法院,可避免人为的因素干扰案件的公正审理。三是利用地方差异,选择赔偿标准高的法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故不同地区的法院审理同类纠纷,依照的当地标准不尽相同,判决结果上往往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不同,最终的赔偿结果很可能相距甚远。

  技巧之四:财产保全与起诉同步提出

  案例:一年前,小邓乘坐梁某驾驶的夏利车外出郊游。当车行至一路口时与一出租车相撞,造成小邓瘫痪。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梁某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小邓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某及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后,梁某却未自觉兑现其尚欠的42万余元。当小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法官发现,梁某原来经营一家海鲜楼,事故发生后,已转让给他人,自己不见踪影。尤其可恶的是,因梁某为夏利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他利用投保人的身份,将保险公司理赔此次事故的保险金6万多元也卷走。法院只好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律师法律释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法院不能主动扣押当事人的车辆和其他财产,新的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交警部门也不能长期扣押肇事车辆。因此,一些肇事者就有了可乘之机:想方设法变卖或转移自己的财产。作为受害者,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未雨绸缪,尽可能查清被告的财产状况,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掐断赔偿义务人赖账躲债的“后路”。申请保全的财产,主要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股票等。同时,绝大多数车辆都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相应的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规定理赔。因此,申请法院保全的财产,还应包括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保险公司应该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理赔款。本案中,如果小邓当初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梁某逃债的企图就不会轻易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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