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码后新车“左右移动” 高速路上侧翻
花了所有积蓄,买来一辆微型客车,却发现这车问题多多,怎么修也修不好,还因为质量问题发生了交通事故,原来,这车有致命的缺陷。又气又恼的车主敖先生最终将经销商云南利民经贸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下午,西山法院福海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去年5月11日,敖先生在利民公司看中了一款微型客车,五天后顺利提车。开车上路,敖先生却发现车经常会“左右移动”,送到维修店维修,他无意间发现车辆保单上显示该车在取货前曾被修过一次。无奈之下,他又多次将该车送修,但方向盘摆动、整车晃动不稳定的情形却不见好转。同年7月11日9时10分,敖先生驾车行驶在昆曲高速上,当车速加到50码后,车辆又开始左右移动,最终侧翻在高速路上。这次敖先生真的忍无可忍了,他将利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赔购车款和其他损失,共计12万余元。
第一次开庭时,利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该公司的车是正规厂家生产,经车管所检验合格的,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更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此,敖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鉴定,以证明该车的质量问题,以及车的质量问题和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
昨日庭审中,法庭当庭出示了由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认为涉案微型车一直存在左右严重摇摆的故障,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该故障直接影响行车安全,不能完全排除该车的交通事故与此的关系。不过被告对此并不认同,双方就事故原因激烈辩论。
17时许,法庭宣布休庭,并将在庭后研究是否再进行鉴定。
庭辩
被告:事故不排除人为因素
对此,利民公司并不认可。他们称,作出鉴定的依据只是原告方提供的维修记录和情况说明,而这些东西是伪造的,维修记录不是利民公司出具的。利民公司的代理人称,事故是去年7月出的,如果真因车辆质量问题,事发后为何敖先生不立即提出,而是维修了两次才提出。他们还表示,交警作出的结论为“其它妨碍驾驶的安全行为”使用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并不排除有人为因素。同时他们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
原告:事故是车辆缺陷导致
敖先生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曹庆勇、申波律师表示,敖先生调取了厂家指定的维修公司的多份维修记录,这些单据都有公司的签章。综合交警作出的结论,就排除了人为原因,加上被告指定的修理公司出具的修理记录,完全可以认定车辆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购车前不将车的真实情况反映给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要求供货商返还购车款。”
生活新报 记者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