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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群众说一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其它2021-04-29|人阅读

我为市民说一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地方层面森林防火管理体制的规定。

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因此,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火灾扑救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关于行政首长负责制。本条第一款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负责组织、指挥和领导。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涵盖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全过程,是一种常年的工作制度。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森林防火工作的长期性和广泛性、火灾扑救的艰巨性和时效性,决定了这项工作必须坚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充分动员和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把防控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吉林省能够实现连续28年无重大森林火灾,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坚持不懈地实行政府负总责,把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立及职责的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和森林火险的实际情况,以及社情、林情等因素决定是否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截至2008年,全国共建有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3327个,办事机构3545个,办事机构人员近2万人。

(三)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森林防火职责的规定。本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本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服从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按照统一部署,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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