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区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市城区各参保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现就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的问题 1、女职工顺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享受113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及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9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关于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未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支付的,由男职工参保单位按规定提交《宜昌市城区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医疗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及《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发票原件等资料,经宜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后,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1500元。 三、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生育,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