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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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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院第四巡回法庭、河南省高院和郑州市中院申请再审须知

其它2019-08-06|人阅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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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存在错误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进行纠错的程序。实践中,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最为普遍,现将整理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注意的事项分享给大家。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案件经过发回重审的,应提交全部法律文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五)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还应扫描成PDF格式文件;

其中再审申请书、全案判决书、裁定书应制作成可以编辑的Word文档,电子版存入光盘提交。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工作时间:周六、周日全天和周二下午、周五下午不接谈,其他工作日均接谈,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1100结束安检;下午1:304:30,4:00结束安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程序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再审申请的审查主体为作出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但是,同时根据前述条文中有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内容,河南省高院作出了特殊规定,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再审申请材料递交郑州中院后,由郑州中院代收后调取一、二审卷宗。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单位,且双方当事人为十人以下的再审申请案件,转河南省高院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系公民或一方当事人虽系单位,但一方当事人为十人或十人以上的再审申请案件,由郑州中院审查。

因此,对郑州市各区、市、县基层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郑州中院申请再审,对郑州中院生效判决裁定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都可以向郑州市中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材料要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大厅是接收再审申请材料的主要窗口,申请再审的材料明细如下:

(一)再审申请书六份,每增加一名当事人加一份

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文书案号;

3)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4)具体的再审请求。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各四份

(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生效证明一份,生效证明需注明具体生效日期(原件)

一审生效证明由一审主审法官出具;二审生效证明可由二审主审法官出具,也可复印双方收到判决的送达回证。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自助立案)

2)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自然人自助立案)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除需要由上述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律师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

(五)相关证据复印件一份

、提交再审申请书和证据等材料后的相关事项

(一)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

申请人于递交再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后每周四与郜老师联系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电话:69520523。(注:请联系一审、二审承办法官尽快将卷宗归档)

(二)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再审案件

请申请人于递交再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后每周四与冯老师联系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电话:69520523。(注:请联系一审、二审承办法官尽快将卷宗归档)

(三)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

请申请人于递交再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后与王老师联系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电话:69520141

注:郑州中院再审立案庭周二下午、周五下午学习,不接待当事人,联系电话:871611128716151187161229

、关于再审申请和审查的其他规定

(一)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申请再审的时间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以下情形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审查再审申请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审查再审申请的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可以不开庭,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根据申请再审事由、审查阶段和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审查方式:

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2)审阅原审卷宗;

3)询问当事人;

4)组织当事人听证。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五)审查再审申请的结果

1)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2)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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