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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方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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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你不要把收条打成借条  没借钱被人拿着借条催债

债权债务2013-09-26|人阅读

律师提醒你不要把收条打成借条  没借钱被人拿着借条催债

生意往来中,不要把“收条”打成“借条”。郑州的张某和苏某就因此吃了一场官司,被人拿着“借条”告上了法庭。幸好,法官查出了猫儿腻。

今年44岁的郑州人贾某,于去年8月26日,拿几张借条,到中原区人民法院状告张某、苏某欠他4万元不还,要求归还连本带息共计5.6万元。

开庭时,贾某称张某、苏某先后5次向其借款,陆续发生在2006年5月至8月间,借条是分5次写的。而张某、苏某说从未向贾某借过款,甚至不认识贾某,他们曾与贾某的亲戚梁某签订了一个加工塑钢门窗的协议,这些借条都是从梁某处预借工程款的借条,总共向梁某支取过10万元的工程款,都是以这种方式,这几张“借条”只是其中一部分。庭审中,法院要求贾某详细说出当时借款的细节,贾某却无法将此问题说清。法院依法传唤了关键人物梁某,梁某承认双方之间有加工门窗协议,但他表示,他曾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双方之间没有打条。

从双方的争执中,法官看出了门道。去年11月3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驳回了贾某的请求。法官认定,在目前整体经济信用较差的情况下,支付10万元工程款,不要求出具任何手续,不合常理,梁某不可能如此信任张某、苏某;相反,张某、苏某的说法更加符合事实逻辑;在诉讼中贾某不能完全陈述借款过程,也不正常,该院认为,贾某提交的借条证明5次借款,接连发生在2006年5月至2006年8月期间,如果在4个月的时间内多次借款,贾某应该对借款的事实印象深刻,可以完整陈述借款经过。最终,一审判决认定,贾某所持有的5份借条,是张某、苏某从梁某处预借工程款的借条,该4万元已计入梁某支付的工程款之内。

一审判决下达后,贾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纯粹是一种片面的推测,根本没有任何相关证据来印证,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终审判决还查明,在贾某陈述过程中,其曾表示,5次借款分5次所写,但实际上,前两次借款是在一张纸上。两级人民法院判决贾某所持的“借条”实际为工程预付款“收条”。

律师点评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尤其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发标方为了制约提供劳务的一方,经常会将应分期支付的工程款或预付款,要求对方打“借条”。实际上,打“借条”风险相当大,上面的案例就是一个教训。幸运的是,法官查明了真相。他提醒说,今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要把“借条”改为“收条”;若对方执意不允,退一步,也一定在“借条”上标注清楚。比如,写明是某某工程预付款。虽寥寥数语,但足以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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