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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 林国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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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 事 起 诉 状(枞阳)

合同纠纷2013-05-05|人阅读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武汉市XXX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XXXX

被告:XXX 枞阳县枞阳镇。

联系电话:139XXX

请求事项:

1、 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50050元。

2、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用肥协议。约定原告在7、8、9三个月份分三次向被告供应I型、II型生物肽肥,原告委托物流公司运货,被告应在约定时间将当月货款50%汇到原告指定账号。原告7月份第一次发货后,被告出具欠条42000元;8月份第二次发货后,被告出具欠条14000元;9月份原告第三次发货,物流公司安排司机(车号皖B-19903)向被告送货,被告收到货后欠原告货款10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出具欠条。被告所欠原告货款三次合计660000元,扣去约定运费,被告实际欠原告货款50050元。2011年12月1日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货款,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拖欠的货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

201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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