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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忠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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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方法

其它2013-06-07|人阅读
晚翻一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6224号民事判决书],突发一妙想可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基本案情:刘某于2008年10月到北京某手机产业联盟秘书处工作,2009年11月离职。刘某离职前的月收入为2000元,每月发到刘某在北京某农业银行的借记卡中。刘某在职期间参加了该联盟参与的一些会议、活动。该联盟的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每月均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捐赠,通过银行转帐。该联盟未经登记注册。刘某认为其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某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刘某未提供分证据证明其有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刘某从事的是北京产业联盟的工作,不是科技公司的主要业务。根据该产业联盟提供的证明表明,该联盟是NGO组织,未以登记注册。产业联盟与科技公司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创设和权利义务承担关系。由于产业联盟不能在银行申请帐户,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科技公司作为捐赠人按月划拨,并不代表该组织的工作人员就是科技公司的员工。

故两级法院都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启发:刘某为北京某手机产业联盟工作,但该联盟未经登记注册,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故刘某与该联盟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科技公司是北京某手机产业联盟的会员单位之一,其与刘某之间仅存在工资捐赠的关系。

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劳务关系受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约束。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通过该案例,企业可仿效上述案例,与工人成立劳务关系,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但这样有损劳动者的利益,实践中操作亦要有所收敛。

兰忠书律师有感于2012年8月18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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