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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忠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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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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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债权人申请执行 如何分配执行财产

债权债务2013-06-07|人阅读
王某从事食品饮料批发多年,收获甚丰,后因迷恋网上赌球而将自己的数百万家产输光,还欠下了260万元高额债务。为了躲债,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王某的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和冻结,共实现到账执行款近45万元。

  [析案]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有数个债权人先后或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候,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88条明确:“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该条规定体现了在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的分配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就同一财产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受偿,体现采取保全措施的优先主义。同时该条的规定是指被执行人资产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因此,最高法院在执行规定90条中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该条规定体现了平等主义,即无论申请执行先后,还是查封先后均可以不考虑,一律以其分配权款额按比例受偿。笔者认为,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的第88条和第90条,才是处理好这类案件的前提。

  这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各个债权人诉讼有先后,因此,各个债权人的法律文书生效就存在先后的问题,同时,先生效的债权人就先申请执行,如果按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88条执行,已到账的45万元,给第一个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都不够清偿,这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处理这批案件时,应充分理解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的第88条和第90条的精神实质,将二者结合起来使用,既考虑部分债权人先起诉、先执行、先保全的因素,又考虑到被执行人王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现实状况,对先保全的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在其债权总额的范围内,优先分配该保全措施所控制的资产的变价款的20%左右。剩余的由全体债权人扣除各债权人先期垫付的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用后,按各债权人的比例进行受偿,这样既鼓励当事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又为生效判决的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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