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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增值部分三种计算方法

离婚2013-06-07|人阅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计算方式(一):

共同还贷20

首付30

70

贷款总利息 60

总房款:100+60=160

房屋现值:200

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2=12.5

计算方式(二):

共同还贷20

首付30

70

贷款总利息 60

总房款:100+60=160

房屋现值:200

房屋增值倍数:200÷160=1.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2×1.25=12.5

计算方式(三)

共同还贷20

首付30

70

贷款总利息 60

总房款:100+60=160

房屋现值:200

房屋增值比例:(200-160) ÷160=25%

共同还贷的一半:20÷2=10

对应的财产增值:20÷2×25%=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2+20÷2×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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