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程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检察员予以考虑、采纳。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程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相反,摩托车驾驶人陈XX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
南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不充分,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调取交警部门收集的事故发生时现场视频录像的证据材料,对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依法重新分析、认定,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逃逸。
犯罪嫌疑人虽然离开了交通事故现场,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非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是犯罪嫌疑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并没有确切知道所驾车辆和本案中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当时驾驶的车辆装满货物,车重近五十余吨,摩托车撞上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时,车辆几乎没有振动,犯罪嫌疑人无法感知,不排除犯罪嫌疑人当时确实不知道车辆相撞的可能性!
首先,对照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程XX)、《讯问笔录》(第1次)、《讯问笔录》(第2次)中程XX的供述内容,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均称当时交通事故发生时,其并没有确认是自己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了碰撞。
其次,现有的案卷证据中,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知道交通事故发生时,是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与摩托车发生了碰撞。
2、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值深夜,光线较暗,也使犯罪嫌疑人确实可能无法感知摩托车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车辆发生碰撞。
3、本案中摩托车是碰撞到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尾部,犯罪嫌疑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身较长,犯罪嫌疑人确实可能无法确定自己驾驶的车辆与摩托车发生了碰撞。
4、犯罪嫌疑人开车至离事发现场仅仅20多米的地方过磅的行为,也明确地显示出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确切地知道本案的事故与犯罪嫌疑人有关,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当时知道事故与自己有关,自己也不会从容地去事故现场仅仅20多米的地方过磅,而应该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迅速逃逸。
5、犯罪嫌疑人直到2013年4月13日凌晨3点左右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通知,[见《讯问笔录》(第2次)中程XX的供述内容]才详细检查自己的车辆并发现自己挂车最后一排轮子的左后轮的挡泥板有些损坏,犯罪嫌疑人才隐约觉得本案的事故可能跟自己有关系了,当天,犯罪嫌疑人就驾驶自己的车辆去交警大队协助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足以说明:犯罪嫌疑人离开现场并非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6、犯罪嫌疑人在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曾调取了事发时的视频录像,犯罪嫌疑人称: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当时是在缓慢地驾驶车辆行驶,摩托车驾驶人则是以极快的速度撞向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尾部。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所称的视频录像资料是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资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逃逸,为查明事实真相,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核实并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视频录像资料,以重新分析、认定,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兰运
2013年 6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