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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如何“离婚”?

离婚2018-08-29|人阅读

未达法定婚龄,如何“离婚”?

最近咨询时被问到:结婚的时候,没有到法定婚龄,现在感情不好,要离婚,怎么办?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非常多,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多人结婚的时候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通过种种方式,取得了结婚证,或者用其他人的身份结婚的,或者登记机构没有严格审查等等,总之,这样的结果一旦出现,作为当事人,该如何处理呢?以下作为总结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就是未到法定婚龄的。那么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是否就必然无效呢笔者认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一、谁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三条,有权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那么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具体指向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也即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二、提出确认婚姻无效时,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处理结果不同

1如果未达法定婚龄结婚,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

一对夫妻有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婚姻应该无效。根据民政部2015年刊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换言之,民政部门并不主动宣告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亦是如此。

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但当时无人提起诉讼,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一方起诉离婚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诉,那么应当如何处理?

有两种认识

一是,认为婚姻自始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是,认为提起诉讼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事由消失,应认为婚姻有效应当按照符合婚姻要件的离婚案件审理。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两种认识,究竟哪种为司法实践所支持呢?让我们从具体的案例中看看法庭的态度。

案例:2015)遂中行终字第36(注:以下原被告采用化名

199521岁的杨女与同岁的邓男来到当地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镇政府工作人员却做出“同意登记结婚”的审查意见,并向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后来,当地县民政局从2009101日开始将全县的婚姻登记工作纳入该局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当地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婚姻登记职权。2013年杨女以镇政府为被告、邓男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为杨女与邓男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确认镇政府的登记行为因未审查出邓男未达法定婚龄而违法,但驳回了原告杨女诉求。杨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结婚登记双方是杨女和邓男,两申请人是真实的未冒用他人身份,结婚登记是两申请人的真实意愿,除邓男当时未达法定婚龄外,其他结婚实质要件均具备。《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杨女与第三人邓男于199551日领取结婚证时第三人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应属无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申请人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子女,到本案起诉时,第三人的年龄早已超过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已经出现,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虽然程序违法,但现对原告及第三人婚姻关系的效力已不产生实际影响,该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该结婚登记依法不应撤销,被告于199551日发结婚证的效力现继续存在。

由此可见,第二种认识为目前司法实践所支持。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婚姻有效。如果要解除婚姻关系,应当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而无法通过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来解除婚姻关系

2未达法定婚龄结婚,至诉讼时仍未达法定婚龄

这个问题相对较为简单,应当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部分处理

首先,判决婚姻无效。

男女双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直至法院判决之时其中一方当事人仍未达法定婚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判处婚姻无效。

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因双方的婚姻系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对人身关系部分的判决不得上诉、申诉。

其次,确定子女抚养

婚姻无效,男女双方有子女,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约定,协议不成的,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因此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再次,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婚姻无效之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通常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个人财产举证不,且法院无法查实的,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则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而言之,因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因此双方的关系应当为同居关系,按照解除同居关系予以处理。

201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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