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法定婚龄,如何“离婚”?
最近咨询时被问到:结婚的时候,没有到法定婚龄,现在感情不好,要离婚,怎么办?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非常多,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多人结婚的时候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通过种种方式,取得了结婚证,或者用其他人的身份结婚的,或者登记机构没有严格审查等等,总之,这样的结果一旦出现,作为当事人,该如何处理呢?以下作为总结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就是:未到法定婚龄的。那么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是否就必然无效呢?笔者认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一、谁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三条,有权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那么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具体指向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也即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本人及其近亲属。
二、提出确认婚姻无效时,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处理结果不同
1、如果未达法定婚龄结婚,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的
一对夫妻有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该婚姻应该无效。但根据民政部2015年刊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换言之,民政部门并不主动宣告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亦是如此。
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但当时无人提起诉讼,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一方起诉离婚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那么应当如何处理?
有两种认识:
一是,认为婚姻自始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是,认为提起诉讼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的事由消失,应认为婚姻有效,应当按照符合婚姻要件的离婚案件审理。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两种认识,究竟哪种为司法实践所支持呢?让我们从具体的案例中看看法庭的态度。
案例:(2015)遂中行终字第36号(注:以下原被告采用化名)。
1995年21岁的杨女与同岁的邓男来到当地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镇政府工作人员却做出“同意登记结婚”的审查意见,并向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后来,当地县民政局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将全县的婚姻登记工作纳入该局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当地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婚姻登记职权。2013年杨女以镇政府为被告、邓男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为杨女与邓男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确认,镇政府的登记行为因未审查出邓男未达法定婚龄而违法,但驳回了原告杨女诉求。杨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结婚登记的双方是杨女和邓男,两申请人是真实的,未冒用他人身份,结婚登记是两申请人的真实意愿,除邓男当时未达法定婚龄外,其他结婚实质要件均具备。《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杨女与第三人邓男于1995年5月1日领取结婚证时第三人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应属无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申请人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有子女,到本案起诉时,第三人的年龄早已超过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已经出现,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虽然程序违法,但现对原告及第三人婚姻关系的效力已不产生实际影响,该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该结婚登记依法不应撤销,被告于1995年5月1日发的结婚证的效力现继续存在。
由此可见,第二种认识为目前司法实践所支持的。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有效。如果要解除婚姻关系,应当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而无法通过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来解除婚姻关系。
2、未达法定婚龄结婚,至诉讼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
这个问题相对较为简单,应当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部分处理。
首先,判决婚姻无效。
男女双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直至法院判决之时其中一方当事人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判处婚姻无效。
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因双方的婚姻系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对人身关系部分的判决不得上诉、申诉。
其次,确定子女抚养。
婚姻无效了,男女双方有子女的,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约定,协议不成的,比照离婚时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因此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再次,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婚姻无效之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通常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个人财产举证不能,且法院无法查实的,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则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务,个人独自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而言之,因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因此双方的关系应当为同居关系,按照解除同居关系予以处理。
2018-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