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实施后,判决离婚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在离婚后六个月后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只是分居满一年后再次离婚,法院会判决准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一次就判决离婚的四种情况,因为第五种情况属于其他嘛。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这属于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很多人说,看到了最后补充这一条,双方分居满一年才能离婚吗?那意思是,下一次起诉是不是要满一年才能起诉呢?
不是的。法律原文说得很清楚,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了,第二次就能判离婚了。不是说,第二次起诉必须在分居满一年之后再起诉。还是遵照原来民诉法的规定,第二次起诉可以在间隔六个月之后提起。
当然了,你为了保险起见,双方分居满一年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第二次就能判离婚了,那也是可以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说了:如果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夫妻双方因为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以使用“其他情形导致感情破裂”的这一条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