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居关系破裂,一方仅持被撕毁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上述借条能否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必然成立?近日,重庆市三中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此做出了否定的回答。
案件回放
2007年,浙江的沈先生与重庆的熊女士相识后开始同居。2011年7月25日,二人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熊女士向沈先生出具欠条,载明:“欠条,今借到沈XX人民币15万元(拾伍万元)整,于两年之内还清。借款人:熊XX。2011年7月25日”。沈先生在当天并未向熊女士支付现金15万元。后来,这张欠条被撕毁。沈先生粘贴好欠条后,于2014年3月24日,起诉至武隆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熊女士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沈先生称,15万元欠款是他为熊女士现居住的房屋支付的首付款和装修款,欠条是因家庭纠纷被他的妻子撕破的。
熊女士辩称,沈先生向她提出分手后,她因害怕沈先生报复,就向沈先生出具了15万元的欠条。在出具欠条的当天下午,她和沈先生和好,沈先生当场将欠条撕毁。她和沈先生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
武隆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沈先生不服,向重庆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三中院审理认为,沈先生在收到欠条当天并未向熊女士支付借款15万元,与欠条载明的内容不符。加之欠条本身是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合法性存在瑕疵,沈先生称该欠条因家庭纠纷被自己的妻子撕破也不符合常理。
沈先生主张是欠款,却未能更进一步举示证据证明所欠何款以及如何支付的。根据生活常理可知,沈先生与熊女士在同居期间可能存在经济往来关系,但其经济往来款项的性质不必然是因民间借贷关系而产生,除非双方当时有特别约定。沈先生仅依据欠条,主张其与熊女士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熊女士偿还其借款15万元,证据不充分。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男女恋爱或同居期间,一方出于感情或其他目的,可能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财物。这种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往往认定为赠与关系,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时,一方出于各种原因往往向另一方出具如“借条”“欠条”等凭证,另一方以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对方偿还借款的,除应提交上述“借条”“欠条”外,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借贷事实客观存在,否则将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