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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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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奔驰遭遇里程作假,律师维权帮助消费者获赔147万!

损害赔偿2020-03-24|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凌先生的女儿通过二手车经销商海宁某汽车销售公司监事及实际经营者施某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的广告,了解到一部16年款奔驰车的出售信息,该车售价49万元,信息载明安全行驶4万公里等内容。凌先生觉得这辆车很符合他的需求,于是以49万元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了该车。

去年12月,凌先生在保养车辆时发现,该车仪表盘通过加装“黄线”被调过公里数,拆除黄线后,公里数显示为124416公里。得知这一情况,凌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遇上了二手车市场常见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篡改里程数

那么碰到这样的情况凌先生可否维权呢?

凌先生联系上我所丁杰律师,丁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对该车进行保修的维修人员取得联系,在了解了所谓“黄线”的作用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取证、固定证据行为后,将海宁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海宁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被告从上家购买涉案车辆时公里数就显示为38351,被告通过外观目测和查看4S店维修记录确认过车况,未发现修改里程情况,同时提供了上家的证人证言,证实上家卖给被告的时候就是38351这个公里数。并且被告认为他们双方在交易时,原告对车况也进行了确认,所以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欺诈故意或篡改公里数的行为。

丁杰律师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可加以特殊的法定义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中的“欺诈”,还包括经营者对其特殊法定义务的违反,该法定义务在本案中可以理解为对二手车来源、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是否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准。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商家,有能力也有义务对二手车进行检测和整备。而本案原告作为消费者,在对车辆的认知和识别方面,与商家存在信息和能力不对称的问题,而原告所支付的价款,不仅包含车辆本身的价值,也包含被告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提供车辆检测、核实信息等必要服务的价值。而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被告不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但被告汽车经销商作为专业人士,在销售二手车前有义务对车辆进行专业检测并核实车辆的真实信息,尤其是对交易价格及消费者购买意向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被告在销售该辆二手车时未全面、真实地核查、检测车辆状况,亦未将车辆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其他可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对车辆的认知与实际情况不符,是经营者违反了全面审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应当依照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据此,海宁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除退还购车款外,还要赔偿原告凌先生147万元。

就在昨日,南湖晚报公号刊载题为“二手奔驰发现里程作假!‘退一赔三’!消费者获赔147万!“的文章,面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这样的宣判实在大快人心!

本案中,凌先生也是相当具有法律意识,及时委托了我所丁杰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丁律师在仔细了解案情后,及时取证、固证,经过庭审,最终维护了凌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提醒商家应当诚信经营并尽到作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若遇上消费维权问题,应当及时咨询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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