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问:由发包人指定某专业施工队分包某专项工程,总承包人未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这种情况下,如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工期等损失,总承包人是否承担一定责任?
答:《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分包人是由发包人指定的,出现质量责任分包人和发急人均应承担责任。虽然总包单位没有收取总包管理费,但这不能免除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管理义务和责任,所以,总承包单位亦应当承担部分过错责任。除非该专项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给专业施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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