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峰律师
张峰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一份带插图的工业类产品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合同纠纷2022-04-18|人阅读

一份带插图的工业类产品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笔者按:本案是一起工业类产品承揽加工合同纠纷,由于该类产品属于小众化产品,日常生活中很少见到,法官、律师对此不甚了解。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律师为了了解该产品的生产、安装、调试等全过程,先后四次到生产厂家、两次到施工工地实地调查,详细了解了该产品从生产到交付再到调试的全部内容。为了使法庭能够详细的了解相关情况,代理律师通过插入插图的形式,向法庭说明对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其诉求不合理,应予驳回。该案在经历两次庭审后,以双方庭外和解对方撤诉告终。

代 理 词

(河北某某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某某水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或被告),指派我担任海南DW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南D建或原告)诉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基于代理人职责,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法庭审理时总结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具体来讲就是3、4、5、7四条坝还没有进行调试的责任在原告还是被告?以及6号坝为何还未发货、安装?本律师主要围绕这两点进行叙述。

一、 已安装的四条坝尚未调试责任在谁的问题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水利水工设备生产安装工程合同》第九条规定:甲方提供低压电源至低压电箱。目前3、4、5、7四条坝的坝体和液压泵站已经安装完毕。控制柜存放在施工工地现场,由于没有通电,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正式通电后被告即可安装控制柜进而对钢坝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则工程竣工移交。但目前因未通电,上述工作无法进行。因此提供电源是原告的责任,在原告未能提供电源的情况下,被告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为了使法庭能够更清楚的了解正常情况下钢坝通电的情况,我们专门对一个已经投入使用的同样的水坝进行拍照,如图1:

1、正常通电后的钢坝

而目前案涉工地的情况如下图2:

2、本案工地情况

工程尚未通市政电,这是原告也不能否认的事实。在未通市政电的情况下,没有办法进行下一步工作。

当然,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临时发电来解决电力问题。根据技术规范要求,机电部分(控制柜)只适用标准电压为380V的市政电力,一般不宜采用发电机发电,因为发电机转速不稳定,会产生瞬时波动电压电流差,从而导致控制柜的低压直流控制器烧毁。如果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临时发电机发电,必须使用150KW以上的发电机,另再单独配置75KW以上的稳压器才可以。而原告所能够配备的发电机,开始时是20KW,后来更换为100KW,但没有稳压器。因此不符合调试的条件。况且,采用临时发电也多是在市政电断电,而需要紧急启动钢坝时的才用,而进行调试工作并不属于紧急情况。

因此,目前尚不具备安装和调试控制柜的条件。根据合同的顺序履行原则,接下来的工作应由原告对工程接通市政电,然后才由被告进行安装、调试。目前四条坝没有安装调试的责任不在被告,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

二、6号坝尚未安装的问题

6号坝尚未安装的原因则是需要原告做的围堰还没有做。围堰是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之前,需要将施工位置用土方将水流拦截,将现场施工到符合钢坝安装条件的前置工程。做好围堰后,清理掉施工位置的於泥,将施工预埋部件等隐蔽工程做好。然后再由被告进行钢坝的施工,这是钢坝施工的正确流程。而现在的6号坝现场还是一滩污泥,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根据《民法典》合同篇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有义务。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做好围堰再进行施工是合理、合法的。

并且,做好围堰后再施工也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因为做好围堰后,被告将货物拉到现场,由吊车直接将钢坝吊到施工位置,这样只产生一次吊装费用。而围堰没做好的情况下拉来钢坝,需要雇佣吊车将钢坝放在一旁的空地工,等符合施工条件后再雇佣吊车吊装,这样将产生二次吊装费用。因此6号坝没有做的原因也在于原告。

同时,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被告承揽该工程后,已于2019年7月份就将全部工作量做完。钢坝做完后存放在被告公司,占用公司场地,且该钢坝是定制件,不能应用于其他工程,只能用于特定的工地。被告公司没有理由不给其发货。若施工条件具备,被告可以随时发货。同时,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发货迟延。被告保留向原告主张仓储保管费用的权利。

三、关于原告诉求工程量按50%计算的问题

原告该诉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在被告不服从甲方、监理的管理的情况下,原告才有权更换施工队伍,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50%计算。但根据庭审情况可以看出,并没有乙方不服从甲方、监理管理的情况。且原告也没有更换施工队伍,目前双方的合作仍在继续,且也没有更换施工队伍的必要,故适用该条让被告退出按50%结算工程款的前提不存在。其次:其所称的工程量完成70%也没有依据,该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所有钢坝的生产任务,只差后续安装,而安装未完成的过错在原告。因此如果按承揽合同来讲,被告已完成了定作人即原告定作内容的100%,而并不是原告所称的70%。

原告由于无法举证证明工程量70%,在庭审时当庭申请对所谓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但基于上述分析,本案做工程量鉴定实属没有必要,只会无端增加诉讼成本,拖延案件审理时间。因此恳请法庭驳回其鉴定申请。

综上,原告的诉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如何判断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如何判断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成都某公司诉某县政府、采砂办采矿权纠纷案笔者按:司法实践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件非常少,而各级法院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又采审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如何判断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没签书面合同能否认定合同成立
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着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而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那么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发生纠纷该如何解决呢?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没签书面合同能否认定合同成立
一次性医用口罩购销合同
卖方:签订地点: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包装等名称材质类型规格单价采购数量总金额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无纺布医用口罩50个/盒3.5元/个6000个21000元三
#合同纠纷
人看过
一次性医用口罩购销合同
签约后才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案例:2016年10月份,程先生将长安区某小区一套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住房以全款7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先生;刘先生向程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办
#合同纠纷
人看过
签约后才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各条款要约定清楚,避免过于简单
案例:成某与周某在2016年12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二人系朋友关系,因此约定比较简单:成某将自有的房屋出卖给周某,首付款1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当日
#合同纠纷
人看过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各条款要约定清楚,避免过于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