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具备我国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刑讯逼供是罪。该罪的行为对象也比较固定,就是刑事案件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中的被告人。刑讯逼供,是酿成冤假错案的“毒树”之一,是司法人员必须摒弃的恶习。
1、我们先看《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
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杨律师以问答形式对“刑讯逼供罪”进行解析。
(1)刑讯逼供罪侵害什么法益?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权,司法程序秩序。
(2)哪些人可能触犯刑讯逼供罪?
答:中国司法工作人员。
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中国司法工作人员。
(3)哪些行为是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行为?
答:司法工作人员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对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如吊打、捆绑、殴打等暴力方式)或者其它伤害身体健康的方式(如冻、饿、烤、晒等非暴力方式)逼取口供的行为。
(4)何时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答:1980年1月1日《刑法》将“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之后1997年10月1日,又将“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司法工作人员”;“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因此,自1997年10月1日后至刑法247条修改废止前,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刑讯逼供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侵害的法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权和司法程序秩序。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该罪。
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司法工作人员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其它伤害身体健康的方式逼取口供的行为。
1997年10月1日后至《刑法》第247条废止前,实施该罪行为的构成该罪。
杨律师作于2017年6月5日深圳家中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