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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状告单位索赔10.8万元,国晖助力单位反诉成功!

劳动争议2022-05-24|人阅读

申请人(被反申请人):朱某,男,汉族,住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 深圳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在此次入职公司之前于2020年10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于2021年1月11日离职。2021年3月3日重新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且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7月底,被申请人因公司业务较少,与申请人协商降薪及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个月待通知金。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元; 3、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18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 国晖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参与中仲裁,向仲裁委提交了答辩状,并提出仲裁反申请。 被申请人答辩如下: 一、朱某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被支持。 二、答辩人与朱某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答辩人不应支付的赔偿金。 三、朱某与答辩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则答辩人无需向朱某支付待通知金。 四、朱某要求答辩人开具离职证明条件不足。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申请,请求如下: 1、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返还电脑一台(价值7150元,型号设计师高配)、打印机一台(价值2000元,型号爱普生4169有线网络打印机)。 2、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电脑一台(价值7150元,型号设计师高配)的使用费人民币12550元(按每天50元计算,从2021年1月20日起暂计至开庭之日2021年9月27日,共251天)。 3、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支付打印机一台(价值2000元,型号爱普生4169有线网络打印机)的使用费人民币1300元(按每日20元计算,自2021年7月25日暂计至开庭之日2021年9月27日,共65日)。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电脑使用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1、申请人(被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反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反申请人)同意于2021年9月30日(含当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7000元; 3、申请人(被反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返还被申请人(反申请人)一台电脑主机、显示器及一台打印机; 4、 申请人(被反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反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两案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赔偿金等费用。国晖律师受被申请人委托参与仲裁,找到相关案例。仲裁开庭时仲裁员主持调解的时候想让被申请人支付一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国晖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得到了仲裁员的支持。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调解结果还是比较有利于当事人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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