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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状告当事人侵权,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损害赔偿2022-11-02|人阅读

【案 由】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汉族,户籍地址东省深圳市XX区。 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分公司,负责人:欧阳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区。 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住所地上海市静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受“XX”广告及被告一工作人员宣传的影响,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在被告一处购买力完美面部保养课程(含一次体验及十次服务),并于当天支付了88元(体验价)及3800元十次的护肤套装。在该课程的体验服务中,被告一通过某种仪器为原告提供服务,并在被告一脸上涂抹了某种保养品。 接受体验服务后,原告回家洗脸后却发现自己的面部毛孔异常扩大。原告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向被告一讨要说法,但被告一却不断搪塞。后被告一同意为原告提供三次修复,看效果如何再处理。经两次修复后,原告的皮肤依旧没有好转,原告遂至蛇口医院治疗。 经医生诊断,被告的毛孔已患毛囊角化病。且医生认为,可以尝试进行治疗,而治疗费约为5000元,但该病是无法根治的。也即,原告因被告服务原因,而在脸上造成了终身无法恢复的损害。 原告认为,被告一提供的服务非但没有效果,反而对自己造成了无法恢复的损害,因此没有接受被告一提供的修复服务及其余的10面部保养课程。 鉴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一返还已支付的美容款3800元;因被告一的服务行为,导致了原告脸部的永久性损害,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一支付医疗费5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50000元。 由于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公司,因此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 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美容款3800元; 3.判决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医疗费5000元; 4.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50000元; 5.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6.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了不法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以及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委托国晖律师参与诉讼。国晖律师敏锐抓住关键点,协助被告发表答辩意见,证实原告未具体指出两被告在提供美容服务时使用了何种产品和仪器。因此,法院无法认定涉案美容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而无法认定该服务与原告的面部皮肤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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