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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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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辩护

犯罪类型2013-12-11|人阅读

一、基本概念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特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但他们应当为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一般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客观公正性,进而陷害他人或者开脱罪责的社会危害结果,却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刑事诉讼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这里的证人一般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鉴定人一般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记录人一般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翻译人一般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二)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本罪的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案件结论构成影响的情节,即与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的认定以及对处罚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比如伪造足以使罪轻的人受到重罚,或者是罪重的人受到轻罚的情节等等。至于伪证行为是否实际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的,并不妨妨碍本罪的成立。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构成本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内容为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以伪证罪定罪处罚。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实施伪证行为的,不构成本罪;伪证所涉的事实情节属于对定罪量刑影响确实不大的,一般也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

虽然这两种罪行都有伪造事实的成分,主观方面都具有改变正确判决的主观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这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行为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前者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者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前者主观方面既可以为他人开脱,也表现为有意陷害他人;而后者目的则为使他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比如河南省洛阳市“黄某伪证案”[①],被告人黄某在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时,在收到被告人之父的好处后,出庭作虚假证明,拟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以伪证罪判处被告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

这两种犯罪,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脱的行为;或者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刑事诉讼之前作假证包庇的行为。

这两种罪行的主要区别为,前者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前者犯罪行为只能是发生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的诉讼过程中;而后者行为可以在犯罪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或关押又逃脱之后。前者表现为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后者则表现为给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帮助其逃匿,以及在刑事非诉讼过程中做假证包庇犯罪者的行为。需要指出,行为人同样是构成犯罪的作假证行为,在诉讼前作假证的成立包庇罪;在刑事诉讼中作假证的构成伪证罪。

四、处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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