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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辩护

刑事辩护2014-09-23|人阅读

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抢夺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本罪的主体特指为军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而实施非法盗窃或者抢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抢夺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军人的概念

本罪的主体为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虽在军事部门或者武装警察部队工作,但没有军籍者;也不包括已经退伍、复原或者专业的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及其他人员以军人论,这些人员不执行军事任务时除外。

(二)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所谓武器装备是指武装力量用于实施和保障战斗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武器装备通常分为战斗装备和保障装备。战斗装备是指在军事行动中直接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方各种设施的物质手段;保障装备是为了有效使用战斗装备所必需的军事技术器材。所谓军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以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物资,如车船、药品、器材等。

(三)盗窃、抢夺

所谓盗窃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强行的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行为。盗窃行为通常具有秘密性和非强行性。但是窃取行为并不限于秘密性,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公然盗窃行为,即所谓的光明正大的偷拿他人财物等等。

所谓抢夺是指将他人控制的财物强行取得和据为己有的行为。抢夺财物虽然使用一定的力量,但这一力量是针对财物的,而不是针对控制财物的人,故有人把抢夺所使用的暴力严格限定为对物的暴力。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虽然军用枪支或者军用爆炸物也属于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根据刑法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有关意见规定,盗窃、抢夺枪支、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贪污论处,从重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盗窃武器装备罪与盗窃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行为方式都表现为盗窃,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是指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前者主体特指为军人,而后者主体泽为一般主体。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权。前者所涉行为对象为武器装备,而后者则泛指为一般财物。故如果一般人员盗窃枪支、弹药的,因为刑法有特别规定,依照特别规定以盗窃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由于包装以及使用的用途等原因确实不知道是武器、弹药而盗窃的,应当属于一般盗窃行为;盗窃武器、弹药以外一般武器装备的,也应当属于盗窃行为。当军人盗窃武器装备时,应优先适用本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盗窃武器装备罪论处。

(二)盗窃武器装备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的行为对象都为武器装备,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是指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武器装备的行为;而后者则为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前者主体特指为军人,而后者则泛指一般主体。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防建设体现的国防利益。前者行为表现为盗窃,而后者行为则表现为破坏。军人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的,可能出现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竞合的现象。如行为人为了盗窃武器装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将武器装备毁坏等等。根据刑法理论,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犯罪条文时,应当择一重处罚,故此行为应当以盗窃武器装备罪定罪量刑,所采取的破坏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四、处罚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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