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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求员工对客户欠款承担担保责任,约定无效

其他2013-08-13|人阅读

企业要求员工对客户欠款承担担保责任,约定无效

——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孔令文——

  案情简述:

  李**于2012510日入职某陶瓷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李**担任该公司销售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陶瓷产品销售,月工资5000元另加提成,如果客户未及时付清货款的,由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8月的一天,李**把价值20万余元的产品销售给了客户张某,但张某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期付款,且此后一直无法联系。公司遂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李**先行清偿该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已约定李**对未及时收回的货款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该约定无效,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要李**担责,遂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李**与公司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李**系公司员工,彼此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李**与公司之间的约定违法。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基于获得就业机会常常会不得不作出让步,承担不合理的风险。

因此,公司要李**担保,无疑是给李**就业设置额外负担,李**对公司的担保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虽然李小天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李小天应对经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从行为开始起就对李**没有法律约束力,李**没有义务承担客户欠款造成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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