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被盗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仍应赔偿
一、法律分析:
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在参加强制险和商业后,被盗丢失,后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公司不存在过错,所以对于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不能就机动车被盗而免去责任,仍应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偿义务。
二、案件回放:
2008年2月12日18时21分,某公司所有的轿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遇赵某驾驶的轿车由南向被行驶,两车车前部迎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某公司轿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诉讼中,赵某的损伤经鉴定达到九级伤残。另查明,某公司所有的轿车于2008年1月23日被盗,同年2月12日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该起偷车案至今仍在公安机关侦查中,某公司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三、法院判决:
一、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8500元;二、保险公司赔偿赵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合计65542元;三、保险公司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四、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盗窃人驾车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