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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结婚后不能要求返还

离婚
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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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结婚后不能要求返还

案情介绍

小王是一名来自安徽农村的姑娘,大学毕业后,来到上海打工。20078月,经朋友介绍,小王认识了也在上海打工的男孩小杨,双方接触后,感觉良好。按照老家的习俗,小杨就送给小王的父母8万元的彩礼及一条金项链,算是订婚。20088月,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双方开始在上海一起生活。但是,好景不长,2009年初,小王感到两人性格合不来,经常为琐事升级到打架,终于,20093月,在一次吵架后,小王从他们住的房子里搬出,不愿回来。小杨没有办法向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小杨与被告小王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金项链一条。

判决结果: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驳回原告关于请求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金项链一条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彩礼返还的要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两种情况下,返还彩礼的请求也会获得人们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实际构成了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原告为结婚送彩礼的目的已经达到,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小杨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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