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王AA和姜AA系某校同班同学,在体育课的篮球比赛中,两人相撞致使姜AA腿骨骨折,姜AA起诉至法院,要求王AA和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
法院审理:
(调解结案)王AA和姜AA系比赛中相撞造成的,王AA并无过错,学校也无过错,王AA和学校愿意共同补偿2万元给姜AA。
律师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就本案而言,姜AA与王AA在篮球比赛中相撞导致姜AA受伤,完全属于意外事件,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故无民事赔偿责任。其外,本案发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这一体育活动给当事人带来身心愉悦,使双方当事人共同受益,因此,本案是在双方为共同利益进行的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并不适用赔偿责任,而应当适用受害人和致害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适当补偿的原则。故法院调解结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