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固定价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进杰公司作为发包方与超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固定总价3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超强公司要求按固定价支付工程款,进杰公司认为超强公司实际施工量达不到工程价款相应的程度,要求对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并减少工程款,超强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因合同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为固定价,故进杰公司要求对工程款申请司法鉴定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采纳。遂判令进杰公司向超强公司支付约定的工程款30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固定价300万元,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故进杰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