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马庆勇 律师 )
案情简介:
向天公司与沪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装饰施工合同,约定向天公司为沪林公司某幢大楼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固定价280万元。工程竣工后,沪林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因沪林公司曾以该幢大楼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请求行使抵押权。向天公司向法院确认对该幢大楼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向天公司作为承包方,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符合优先权行使规定,应予确认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遂裁定向天公司对沪林公司该幢大楼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指出“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本案中,向天公司对沪林公司某幢大楼进行装饰装修,故其依法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