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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娟律师
王丽娟律师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申请房屋异议登记 可保障离婚人权益

离婚2013-06-07|人阅读

我国《民法通则》与《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于是我国许多公民就

认为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登记并不重要,其实这是一个认识的误区,这里面有一个权利保护的顺序和方法的问题。民法规定的

是财产归属的一般准则,而《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则是规定如何通过登记程序优先保护的问题。《物权法》规定,

不动产物权应当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房屋登记在了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共有关系并没有进行登记,登记机构是

无从知晓的。一旦一方将房屋卖了,只要买受人是善意取得并且办理了转移登记,房子就不能再追回。这样,另一方就只剩

下了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一方进行赔偿的途径,而这一步往往是很难的。上述问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解决。首先,另一方可以要求一方一同来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更正登记,追加另一方为房屋的

共有人。其次,如果一方不同意来更正,另一方可以凭其结婚手续向房管部门申请该房屋的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按照规定有

效期为15天,在15天之内一方将不能处置该房屋。在此期间,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加自己为房屋的共有人若是起诉离婚时为防止对方转移房产,也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异议登记办理离婚异议登记,需要向房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名;2、离婚房产异议登记申请书;3、法院已受理离

婚案件的证明;4、婚姻关系证明;5、最好有房产证原件;6、离婚房产登记状态查询结果等。异议登记在诉讼离婚中其实是 为了防止房产权属证书登记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由配偶一方持相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对该房产的权利登记状态 予以冻结的一种临时性财产保护措施。该措施不如法院的离婚财产保全措施有力度,但也可以起到一些临时性作用。由于申请 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保证金,而有的时候,当事人无法向法院缴纳保证金的时候,该异议登记可以作为一种折中的方法。 在 能办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还是要选择财产保全,因为异议登记保护的力度毕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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