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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娟律师
王丽娟律师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婚姻家庭2013-06-06|人阅读

原告:王××,女,1976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身份证号码: 。

被告:周××,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身份证号码:

诉 讼 请 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周小×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周小×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福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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