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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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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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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盗窃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07-02|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李瑞庆、蓝恭佳,接受接受家属委派作为被告人焦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通过庭审调查,我们对起诉书的罪名指控没有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焦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焦某是天生聋哑人,由于聋哑人的智力、身心发育不健全,对事物的辨别、分析能力差。除聋哑外,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就业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另加之被告人焦某因法律意识单薄才犯下罪行,鉴于本案被告人焦某为聋哑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焦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焦某在逃离了犯罪现场后,被民警截住进行询问盘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民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此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焦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焦某由于是聋哑人无文化、无技能,有因其聋哑妻子待产急需钱物所以迫不得已才进行盗窃,并且被盗物品随后被警方控制,完整的全部退还给受害人,被盗物品没有发生损坏的情况,使用价值没有受到影响,未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小,对其决定刑罚时应将此情节考虑在内。

四、被告人焦某父母早已双亡,现与其聋哑妻子靠救济生活,经济相当困难,另外,其与妻子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学,妻子马上又要生产第二个孩子,其聋哑妻子与孩子无人照顾、无生活来源,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回到社会、回到家照顾妻儿。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焦某系聋哑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焦某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

2013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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