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郝洪超律师
郝洪超律师
山东-青岛
主任律师

受害人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侵权和工伤双重赔偿

其他2013-06-20|人阅读
工伤赔偿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时所产生的赔偿,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关系所产生的赔偿。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受劳动法的调整,具有社会保险性,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人身侵权的性质,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而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同时受劳动法和民法两个不同法律部门调整,因此,工伤具有双重法律关系的性质。另外,工伤和侵权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不相同,赔偿的程序也不同。 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非用人单位的第三人的损害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工伤保险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实行过错的责任原则,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代替,也不能因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而免除。如果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因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或者减轻,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有违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用人单位方人身伤害只能获得工伤赔偿;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非用人单位的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可以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