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工业园,电话: 。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1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青城人社伤认决字【2014】第CY00047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职工周某发生交通事故,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阳大队是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责任划分结果是事故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不是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的事故责任。依据该事故的实际情况,周某逆行应当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有职工在该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无责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该事故中周冬燕所受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申请人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