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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洪超律师
郝洪超律师
山东-青岛
主任律师

住院费用中自付费用并不是非社保用药

交通事故2014-09-06|人阅读

关于自付费用并不是非社保用药的情况说明

原告住院费用明细表里面的自付(自负)项目36950.11元,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非社保用药。自付(自负)项目含有社保用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和非社保用药费用,并不都是非社保用药,保险公司免赔项目应该是非社保用药,且应该优先从交强险10000元中扣减。从多个医院不同的用药明细中可以看出,自付(自负)项目里包括非社保用药和相应的保险(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报销部分,需要自己承担的那部分。比如某职工在区级医院花费医疗费10000元,其中非社保用药2000元,社保用药自负部分1000元,城镇社保用药起付线840元,住院社保报销比例为80%,那么该职工在用药明细中自负一栏数额应为:2000+1000+840+6160*80%=5072元。原告的自付(自负)药36950.11,也是按照其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计算得出,并非全部是非社保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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