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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2015-02-12|人阅读

彩礼返还的法律适用

彩礼,《辞海》的解释为“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的法律性质,主要的观点认为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这种说法太过于简单化。要想了解彩礼的法律性质,首先要明确彩礼的来源及本质。

彩礼是婚礼程序之一,所谓程序就是指一种礼仪。礼仪在中国的地位非常重要,古藉《荀子.强国》说“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论语.尧曰》说“不学礼,无以立也”,由此可见礼不仅仅是一种行为的程序化,它有其深刻的文化土壤,是中华民族存立的内在思想。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豚,污罇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礼记.礼运》),古人认为礼就如饮食,把米和撕开的肉放在火上烤,挖坑而用手掬水喝,将草与土合成的鼓敲击鼓,象它们一样按照一定的程序做祭祀,可以使其敬于鬼神。至西周时,礼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孔子说: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古人认为以一定礼仪做事是为了敬于鬼神,以礼为社会制度,是顺应天意,是国之存在的根本,所以说国之命在礼。封建社会统治的核心思想就是“礼”,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都要遵守。

彩礼是礼的一种,古籍《礼记.昏》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指的是昏礼(婚礼)是将两家的长处相合,上为了家族发展,下为了传承后代,所以君子重视它。昏礼先要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问女方出生年月日,在祖庙占卜八字是否合,合则将聘礼送至女方家,择定婚期,新郎亲自去女方家迎取。其中纳征即送聘礼定婚是最重要一环,双方婚约由此而定。除了问名、纳吉用以占卜八字的两种礼,至今大部分地区都还保存着其余四种。彩礼是男女双方家庭的一种婚约,是一种必要的礼仪。

彩礼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根植于民间的风俗,它是社会的一种有序存在,是婚姻家庭得以成立的社会主流思想。因此彩礼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契约,是双方家庭对婚姻成立的约定。彩礼的返还,是解除婚约的一种后果。

在古代,彩礼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收受聘礼后,如果女方悔婚,不仅要归还聘礼,还要遭受体罚;男方悔婚,不准要求退还聘礼。到了近代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婚姻法》规定废除聘金、聘礼的买卖婚姻规定,这和当时早期中共领导人倡导婚姻自由、妇女解放的思想,及废除腐朽的封建制度迫切心理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最初对索取的彩礼支持部分返还,到以是否进行婚姻登记做为是否返还彩礼的认定标准,反映了社会对彩礼的存在认识到了其客观性。

现阶段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规定彩礼的返还,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三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以上三种情况中后两种情况相对简单,法官在适用彩礼返还规定时容易操作。对实践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返还的,法官多采用一刀切,无论是婚约财产纠纷还是同居关系纠纷,一律判决支持其返还请求,这和复杂的现实不附,也和有关法律规定相悖。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返还,分两种情况,一种未同居,另一种是已同居的。对此法官对未同居彩礼支持全额返还,已同居的支持部分返还。

现实中,对涉及订婚后悔婚的,法院审理时的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的返还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没有异议。但对同居关系纠纷,对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为由判决返还彩礼,法律适用错误。

民事案件案由是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进行划分,不同的案由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婚约财产纠纷对应的是约定结婚双方的法律关系,同居关系纠纷对应的是同居双方的法律关系。结婚双方的法律关系由《婚姻法》调整,同居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所以其第十条对彩礼返还的规定,仅适用于婚约财产纠纷,不适用于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中涉及到的彩礼返还问题,涉及到人身自由问题及当地结婚风俗,所以对彩礼的返还在照顾无过错方时,也要考虑同居关系的建立及同居时间等因素。

同居关系的建立,有的是经过正式结婚仪式,只是因为年龄等客观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有关规定,不予返还。对在同居期间已有孩子,或者因给付彩礼方原因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给付方有过错的,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直接同居,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彩礼钱,如果接受方有过错,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生活的,同居一定年限内进行部分返还。

同居关系中按当地风俗给付彩礼,说明当事人对组成婚姻家庭的认真态度,婚约的结果不仅仅只是登记结婚,双方在一起没有进行登记结婚在法律上称为同居,但事实上他们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受到周围邻居的认可。虽然对同居双方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也不能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适用。按照当地风俗组成家庭,在适用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时,视为已经达到婚约的目的,不再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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