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最终应由第三方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在工伤保险赔偿时,第三人是医疗费的最终承担者,工伤保险基金只是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可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的医疗费也可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由此可知,医疗费最终是由第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