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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元律师
杨友元律师
湖北-荆州
合伙人律师

浅谈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的问题

离婚2015-05-15|人阅读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

夫妻双方离婚时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即房子该如何分配,因为房产情况种类比较多,不能一概而论,以下就大家关心的房子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简单的分类性讲解。

全款性商品房,即结婚时已经付完全不房款的商品房,该类房屋又分为婚前购买、婚后购买、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情况

一、全款购买的商品房

1、婚前由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子判给该个人所有。

2、婚后由个人出资购买或者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一般来说在离婚时是一人一半的。如果夫妻双方均想获得该房屋,则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竞价的基础上获得该房屋,价高者得;如果双方均不想获得该房屋,则将该房屋拍卖或者出售,对所获得的房款均分;如果一方想要获得该房屋,另一方不想获得该房屋,则由法院安排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父母为一方结婚出资所购买的房屋,且名字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归个人所有;其中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婚前父母为一方结婚所购买的房屋,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名字的话,那么该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

4、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房屋将判决给其个人所有;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将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参考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按揭购买的商品房,且离婚时还在还按揭款的

该类房屋由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一般来说在离婚时法院暂不予处理,当房屋按揭款还完之后另行向法院起诉处理。这是法院处理的方式。或许这样的答案令大家不够满意,那我们再细化一点。

1、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尚在还按揭款的

根据《婚姻法》《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和的规定,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按揭款由该个人进行还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存续期间所还贷的部是属于共同财产的,但仅仅只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共同还贷的部分如有增值的话,另一方可以就增值比例获取一半的补偿。

2、婚后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还在还按揭款的

该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该房屋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离婚时还无法进行分配,因此只能等到房屋按揭款全部还完之后再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采取一人一半的原则。

参考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房改房

房改房是中国特殊存在的一种房屋获得现象。夫妻为父母出资所获得的房改房且有夫妻居住的,该房屋依然属于其父母所有,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也不得在夫妻间进行分配,但是夫妻所出资的部分可视为对父母的借款,离婚时仅就该出资部分进行处理。

参考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男方婚前购买,结婚时承诺将女方名字加入房产证的

该房屋由于是男方婚前购买的,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该房屋是属于男方所有的,即使结婚后也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部分人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承诺将女方的名字也加入到房产证上,这是心意与爱意的一种表达我们予以尊重,但是相关问题也要予以释清。

现在假设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男方的将女方的名字加入到房产证上了,也到房管局做了变更登记,那么该房屋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此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人一半。

第二种情况:如果男方承诺了将女方的名字加入到房产证上,甚至立了字句,但是直到离婚时女方的名字也没有加入到房产证上的,那该房屋依然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完全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无权参与分配。

参考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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